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环保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充分保障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参照《365体育》(第624号国务院令)及有关行业督察工作制度,结合环保与实验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学校工作实际,建立学校环保与实验室安全(以下简称环安)督查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环安督查工作是指围绕促进校园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重视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危化品、易燃易爆品、辐射源与装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及特种设备等科学使用与规范管理,加强环安规章制度建设、责任体系与机制构建、宣传教育与实验室准入所开展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专家

第三条成立吉林大学环安工作督查专家组(以下简称督查组),聘任环安督查专家(以下简称为督查专家),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环安督查工作由督查专家,本着“主动、认真、客观、负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学校环安工作的相关制度、规范以及工作部署要求,对校园环境保护、全校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信息反馈,为校园环境保护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督查专家以校内教学科研等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推选,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分管副校长批准,学校聘任。聘期二年,可连聘连任。在聘期内,因特殊情况督查专家可提出辞聘申请;对未能履行职责者,学校可提前解聘。

第六条督查专家任职资格:

(一)爱校敬业,关心学校环安工作,作风朴实,责任心强。

(二)具有环安工作管理经验,熟悉并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和规定,具备较高的督查能力。

(三)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能参加学校日常环安工作检查以及有关工作,善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或退休职工。

第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具体督查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章 范围与职责

第八条督查组要根据学校环安工作部署,深入各教学科研等单位和实验室,紧紧围绕校园环境保护和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各项内容,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检查各单位遵守国家环安法律法规、学校环安管理制度以及本单位环安制度建设情况,如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制定、环安的监督管理、对突发性环安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条检查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体系和机制构建情况,本单位与实验室主任、研究生导师,以及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所签责任书等内容。

第十一条检查各教学科研单位关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辐射源与装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及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内容。如台账、领用记录、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告知等。

第十二条检查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以及相关材料,学生网上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与考试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检查特种设备(如电镜、吊车、高压灭菌锅等)的使用和规范管理情况,其中包括操作规程、安检以及档案材料情况等规范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检查实验室内安全防护等配套设施的状态情况,其中包括通风橱、洗眼器、灭火器材、急救包、监测报警器以及实验室信息牌等内容。

第十五条检查实验室内各类废弃物的规范管理情况,如分类、保存、粘贴标签、填写信息内容、按时送到学校的中转库房。

第十六条检查学校各种环保设施及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排放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七条检查学校各种建设项目及改造项目是否进行事前环评与事后环评验收。

第十八条参与学校或各教学科研单位组织的实验室评价与评估等活动,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规范与要求

第十九条督查组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领导下,依据学校有关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开展环安督查工作。

第二十条督查专家在开展工作中,应佩戴“吉林大学环安督查专家”胸卡。不要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督查组工作方式为定期检查、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专题汇报、座谈会等,一般按校区或学科学部进行。督查工作既可整体进行,也可分头进行。

第二十二条督查专家每学期深入各教学科研等单位、深入具体实验室的环安督查工作应不少于20次。每次督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指出环安隐患、提出环安督查建议。同时填写吉林大学环安督查工作记录单,并及时向学校反馈信息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召开三次全体督查专家工作例会,学期初、期中、期末各一次。每学期末向学校提交一份书面总结,汇报环安督查工作情况,对环安工作情况、环安隐患及整改情况等进行评估,对各教学科研等单位环安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督查专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考核和培训。基于督查专家组评议和督查对象评价,定期拟定督查专家工作鉴定、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并根据工作情况,建立督查专家档案、记录督查专家工作情况、归档督查工作材料。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给予环安督查工作及督查专家一定经费支持和补贴。环安督查工作所发生的办公用品、业务培训、工作津贴等费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承担。

第二十六条督查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解除聘任或依规给予处分。

(一)工作懈怠,影响督查工作的;

(二)滥用职权,干扰被督查单位正常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环安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被督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

(一)拒绝、阻挠专家依规进行环安督查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督查专家的;

(三)未按督查意见进行整改的;

(四)打击报复督查专家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督查专家依规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